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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9.4 楼盖构造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3,606次

9.4.1  当楼面梁的跨度小于3m时,宜采用“品”字型圆竹梁;当楼面梁的跨度不小于3m时,应采用方组合梁。

9.4.2  楼面梁的间距应与单片柱的间距一致,梁的两端应居中支承在墙体的单片柱上。当墙体开有门窗洞口时,楼面梁可支承在洞口的补强梁上。

9.4.3  楼面梁上部应铺设竹胶合板或人造板并用自攻螺钉和梁相连,其厚度不宜小于20mm。

当楼面梁采用圆竹梁时,其上铺设的竹胶合板或人造板宜加厚。

9.4.4  楼面梁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40mm。

楼面梁应与支座连接,或在靠近支座部位的搁栅底部采用连续木底撑、搁栅横撑或剪刀撑(图9.4.4)。

9.4.5  当楼面梁采用组合梁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9.4.6  当楼面组合梁采用“品”字型竹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套在竹梁上的钢箍,应箍紧扎牢,其间距符合6.2.2要求;

竹梁和下导轨应紧密连接,宜在竹梁的两侧,和下导轨采用角链连接。

9.4.7  人字型屋架可采用竹屋架,弦杆与腹杆都可采用圆竹。竹屋架宜采用三角形桁架。异型屋架宜采用竹屋架与木屋架的混合结构。

9.4.8  当屋架采用木结构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相关规定。

9.4.9  当屋架采用圆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屋架间距不宜大于1.2m;

圆竹之间的连接可采用角链连接或节点板连接(图9.4.9),节点板厚度不宜小于1.9mm,自攻螺钉直径不宜小于4mm。

9.4.10  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2,也不宜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宜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宜大于0.4m。

9.4.11  木基结构板材的尺寸不得小于1.2m×2.4m,在剪力墙边界或开孔处,可使用宽度不小于300mm的窄板,但不得多于两块;当结构板的宽度小于300mm时,应加设填块固定。

9.4.12  钉距每块面板边缘不得小于10mm,中间支座上钉的间距不得大于300mm,连接件应牢固的打入骨架构件中,连接件不应凸出板面。

9.4.13  当常规单片柱的墙体两侧均有面板,且每侧面板边缘连接件间距小于150mm时,墙体两侧面板的接缝应互相错开,避免在同一根单片柱上。当单片柱的宽度大于65mm时,墙体两侧面板拼缝可在同一根构件上,但钉应交错布置。

9.4.14  圆竹结构建筑构件的开孔或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盖采用竹梁时,不宜开孔;木搁栅的开孔尺寸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4,且距搁栅边缘不得小于50mm;

楼盖采用竹梁时,不宜开缺口;木搁栅的缺口应位于搁栅顶面,缺口距支座边缘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2,缺口高度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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