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4-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规程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结构的安全等级不高于二级。
4.1.2 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圆竹结构建筑构件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γ0S≤R (4.1.2-1)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二级取1.0、三级取0.9;
S—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计算;
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2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SE ≤R/γRE (4. 1. 2- 2)
式中:SE—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进行计算;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4.1.3 抗震设防烈度低于9度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宜大于1. 2;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大千 1. 0。
4.1.4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圆竹结构建筑构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准永久组合,并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S≤R (4. 1. 4)
式中:S —正 常 使 用 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 —根据圆竹结构建筑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限值。
4.2 结构布置
4.2.1 圆竹结构建筑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应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刚度应均匀、 连续;
2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应连续贯通、对齐;
3 承重墙等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4.2.2 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应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 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4.3 设计允许值
4.3.1 竹梁的挠度限值[ ω] 应为 1/200。
4.3.2 圆竹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采用;亦可采用当地经验数值或实测数值。
4.3.3 房屋结构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其层间位移角θ不宜大于 1/300。
4.3.4 布置有 X 型钢带的墙体,所承受的剪力设计值,不应大于3k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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