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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4.1 结构设计一般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1-11 浏览次数:3,866次

4.1.1  本规程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竹结构的安全等级不高于二级。

4.1.2  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圆竹结构建筑构件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二级取1.0、三级取0.9;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E——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4.1.3  抗震设防烈度低于9度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宜大于1.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大于1.0。

4.1.4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圆竹结构建筑构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准永久组合,并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根据圆竹结构建筑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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